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1516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地区巢湖市。
被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泰和大厦4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KE9KX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6995347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62元,保全费4,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