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17758号
原告:浙江恒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9号8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旭辉,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院16号楼2层201、202。
法定代表人:曹飞,董事长。
原告浙江恒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恒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韩 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