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飞艾维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恒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飞艾维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17758号

原告:浙江恒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9号8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旭辉,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院16号楼2层201、202。

法定代表人:曹飞,董事长。

原告浙江恒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恒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韩 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