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201号
原告:池州秋浦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城北花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852380175。
法定代表人:刘雪忠。
被告: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建设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65967013N。
法定代表人:王培丽。
原告池州秋浦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秋浦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池州秋浦体育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