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张掖孔文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702执4421号
申请执行人:****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市甘州区东北郊新区二号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79N61B。
法定代表人:祁有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市甘州区滨河新区锦绣南苑A幢二层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1705835。
法定代表人:彭世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交付已安装的9部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和质量技术监督安全检验合格证;申请执行人****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案件款总额为403570.2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交付了已安装的9部电梯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和质量技术监督安全检验合格证并履行案件款231166元,下剩案件款172404.2元被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保证于2022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继续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4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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