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702民初4994号
原告: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彭世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蓉。
被告:**,男。
原告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7月1日以个人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金,还拒接拒回原告电话短信。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领款单,注明领款用途为借款,并由被告指示原告将借款10000元支付到建设银行张掖市滨河新区支行账户后四位为9410的段锐账户。借条出具当日,原告按照被告约定的指示,将借款1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2021年7月1日领款单、兰州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手机短信截图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领款单、银行转账支付凭证、短信截图等予以证明,本院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1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志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风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