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310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锦绣南苑A幢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3161705835。
法定代表人:彭世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蓉,系该公司出纳。
被执行人: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青年西街(粮油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202466XC。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兵年,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9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法调解:一、被告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配件费合计40000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付清;二、原告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被告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58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案件款40586元,扣除被执行人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偿还的15586元,下剩25000元,被执行人张掖市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15000元;
二、若逾期,申请执行人可于2023年2月28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339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明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振华
书 记 员 李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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