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5民初2115号
原告: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锦绣南苑A幢二层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艾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张掖市山丹县艾黎大道东侧焉支山庄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艾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