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416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毓秀花园小区大门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7576107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锦绣南苑A幢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17058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105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权利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86000元,被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已履行案件款361898元,被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之前将下剩案件款224102元全部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不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于2023年5月1日之后恢复(2020)甘0702民初10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4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