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702执恢117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滨河新区锦绣南苑A幢二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17058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州区水泥厂路力邦1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124870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月内一次性偿付原告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货款87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2935元,合计890935元;二、案件受理费13634元,减半收取6817元,由原告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641元,被告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7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博奥电梯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7月13日本院立案受理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2023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3年7月13日,2023年8月21日,2023年9月25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18日,本院先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7月13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地产登记信息。
5.2023年8月20日,本院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调查了解情况,其称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
6.2023年9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地址实地查找被执行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令。
7.2023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
8.2023年11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调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97102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进行了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