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水利局打井队

***与邯郸市肥乡区水利局打井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7民初324号
原告:黄振宇,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邯郸市。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水利局打井队。
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兴华路北段汽车站南200米路西。
原告黄振宇诉被告邯郸市肥乡区水利局打井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振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振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