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3民初742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刘翠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德,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济南泰德天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住所地济**槐荫区济齐路路。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诉被告济南泰德天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济南市电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佩瑶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