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899171148,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新区办事处二堡社区粮库路西侧、惠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范友湖,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湖路小学,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学松,该校校长。
原审被告:**开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0695064726,住,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薛嵩。
上诉人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湖路小学及原审被告**开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湖路小学均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湖路小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张 熠
审 判 员 谢朝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紫旋
书 记 员 闫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