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324民初2944号
原告沈献江,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胡正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翔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天津路西。
法定代表人范友湖。
委托代理人何宏,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达利电气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汴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贡启。
委托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奎,男,汉族,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徐州市市辖区。
委托代理人何宏,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献江诉被告江苏华翔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泗县达利电气化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献江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献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均
审 判 员 陈 珊
人民陪审员 周其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