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玛斯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与陕西康玛斯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17605号
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镇政府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82031865。
法定代表人:金艺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715126。
法定代表人:张世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彬,陕西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当日签收后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二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哲
书 记 员 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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