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西立民终字第00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蓝关镇营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捷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奥林匹克大厦。
法定代表人*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天捷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3)蓝民二初字00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实际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引起纠纷,涉诉《合同书》第十条约定:“……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甲方为本案上诉人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该约定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据此,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约定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周小弟
审判员张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