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捷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捷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沣东新城数星苑餐饮休闲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36号
原告陕西天捷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68号12A05室。注册号610000100257219。
法定代表人雷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国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沣东新城数星苑餐饮休闲会所。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小苏村。注册号610140600022962。
委托代理人薛鹏飞,男,该会所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新锋,男,该会所主管。
原告陕西天捷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沣东新城数星苑餐饮休闲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7日,其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其向被告提供监控报警系统各一套,总价款10万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支付3万元货款后,剩余款项7万元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下欠货款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西安市沣东新城数星苑餐饮休闲会所系个体工商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天捷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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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平
代理审判员*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宋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