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251号
原告:**,男,汉族,住志丹县。
被告:陕西天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军。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天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计6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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