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字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华耐石油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8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耐石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天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948,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军,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华耐石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陕0113财保67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47988.5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耐石油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47988.5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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