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烟台市易国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罗贵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汶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易国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黄路**。

法定代表人:孙红卫,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易国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27000.00元,执行费为10670元。

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徐 晓

审判员  赵 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