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与新疆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财保62号

申请人: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4幢22301-858室。

法定代表人:罗贵华,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思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欢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创智大厦A座1811、1812、1813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建,新疆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788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提交财产保全函、财产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本院,并由保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6453001181820200000078;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新疆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标的:被申请人价值17880000的财产;担保金额:人民币17880000;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788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在江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巴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