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2562号 申请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498号14幢22301-85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2022)沪0105民初2256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0,771.2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申请人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0,771.2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