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倍丝特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数字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1969号
原告: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XXX幢22301-85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倍丝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数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倍丝特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数字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华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XX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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