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藏2521民初85号
原告**,男,1987年6月8日,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拉孜县。
被告四川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何权,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3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诉四川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边 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达瓦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