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7财保76号
申请人四川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康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翼龙棠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益驰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德雅科技有限公司、***、李洪、邹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渝0107执保710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0万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康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翼龙棠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益驰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德雅科技有限公司、***、李洪、邹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生效判决驳回了四川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银行存款66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荣武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