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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康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7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646367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康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五举双石场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656715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科城大道九一五段桃花溪大桥头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8508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翼龙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翼龙路桃花溪大桥头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9201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益驰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翼龙路**1-33-1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484495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德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翼龙路**1-29-7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96373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上诉人四川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康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翼龙棠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益驰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德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6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四川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康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康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人四川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上诉费申请,但未提供其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在我院重新指定的缴费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康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飒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