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6903号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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