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3085号
原告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登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肖,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长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公司)与被告西安长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原、被告及西安瑞东晟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协议》,后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46号1号厂房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36个月,每平方米每月25元。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缴纳了租金、押金等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2018年被告要提前收回所租赁房屋,双方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410000元损失费用,但一直未向原告退还租赁房屋的押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100000元及利息5350元,利息支付至实际退还之日(以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和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在西安市仲裁。”由于双方已协议约定仲裁解决纠纷,且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7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李 正 仓
人民陪审员 别 晓 茹
二0 一 九 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小 姣
打印:薛梅 校对:薛梅 2019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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