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

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西安长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民 事 裁 定

                 2019)陕0113民初13085

原告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登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肖,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长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公司)与被告西安长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原、被告及西安瑞东晟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变更协议》,后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461号厂房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36个月,每平方米每月25元。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缴纳了租金、押金等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2018年被告要提前收回所租赁房屋,双方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410000元损失费用,但一直未向原告退还租赁房屋的押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100000元及利息5350元,利息支付至实际退还日(以年利率6%计算,自2018525日起暂计算至201941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和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在西安市仲裁。由于双方已协议约定仲裁解决纠纷,且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7在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0十一十八

 

            

打印:薛梅     校对:薛梅    2019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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