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

陕西百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油设备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知民初645号 原告:西安***油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百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油设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公司)与被告陕西百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豪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百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专利申请号为“202011066429.2”,名称为“一种天然气井口与管道机电双控智能紧急截断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理维权费用133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井口技术和井下防控技术研发、制造、技术服务为一体的技术服务公司,是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国际公司石油钻采设备专业定点生产厂家。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油气井井下油管自动截断装置、油气井井下油管及油套环空自动截断装置、天然气井井下节流器、柱塞式投阀等均是东新公司主打产品。案涉专利发明人***从东新公司成立之日起,便是公司股东,任职于高级技师、生产主管以及生产顾问等岗位,从事公司主打产品的研发。在公司的20年间,参与了公司所有产品的研发且知悉公司所有的研发项目。到目前为止,***依然在职,东新公司为***按时发放工资及福利。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一种天然气井口与管道机电双控智能紧急截断装置”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经原告比对,上述专利与原告拥有的可调式天然气井安全装置的技术方案基本一致。被告利用***提供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百豪公司辩称,1、原告本案的涉诉标的,只是原告自己“装置的技术方案”,未取得专利、保密等合法保护,原告与***之间无竞业限制等任何合法理由,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原告诉称***系其公司股东、至今依然在职、参与原告所有研发、知悉原告所有研发项目的说法及理由,均完全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自2015年开始,作为普通员工,不在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之内,2018年11月份与原告彻底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受竞业限制;三、原告诉称为***发放的所谓“工资及福利”,事实上只是双方自愿达成、互利双赢——由原告对***本人在原告公司为创始股东(长达15年)、且工作年限又超过十年(近20年)的特定情况下,退出股东、解除劳动关系后,变“一次性补偿”为“按月发放”的经济补偿行为,合情、合理、合法,依法应予确认;四、被告公司成立于2005年,研发生产油气田各类机械设备十六年,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资质和研发生产能力,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知名度;五、被告申请的发明专利,完全由被告依托自身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申报,与原告无任何关联,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益。综上,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 2000年8月2日,原告东新公司成立。2005年4月12日,被告百豪公司成立。案涉专利发明人***于1950年XX月XX日出生,服务于长庆石油勘探局钻采工艺研究院,现已退休;1997年8月,***获得该研究院颁发科技成果奖,受奖项目为天然气井井口及外输管线安全保护装置研制;***到庭称其于1998年入职东新公司,2018年11月后未在该公司工作,2019年4月后在百豪公司工作。 2020年9月30日,百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天然气井口与管道机电双控智能紧急截断装置”发明专利。202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202011066429.2,专利权人为百豪公司,发明人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摘要:本发明提出一种天然气井口与管道机电双控智能紧急截断装置,包括:阀体、动力活塞、阀芯和调压器;阀体的上部设置有动力气缸,阀体的下部设置有阀腔,阀体上设置有天然气入口和第一压力口,阀腔的下端为天然气出口,阀腔内还设置有复位弹簧;动力活塞滑动装配在动力气缸内,将动力气缸内分为上腔体和下腔体,动力活塞上设置有活塞杆;阀芯滑动装配在阀腔内,阀芯的上部与活塞杆相连接;调压器的上设置有第二压力口,第二压力口与第一压力口通过管路相连通,调压器内设置有调压机构,调压器内还设置有高压上限触发阀和低压下限触发阀,高压上限触发阀和低压下限触发阀的入口均与第二压力口通过管路相连通,出口均与动力气缸的上腔体相连通。该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天然气井口与管道机电双控智能紧急截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阀体(1),所述阀体(1)的上部设置有动力气缸(101),所述阀体(1)的下部设置有阀腔(102),所述阀体(1)的侧壁上设置有连通所述阀腔(102)的天然气入口(103)和第一压力口(104),所述阀体(102)的下端为天然气出口(105),所述阀腔(102)内还设置有复位弹簧(4),所述复位弹簧(4),所述复位弹簧(4)位于所述天然气入口(103)与所述天然气出口(105)之间;动力活塞(2),所述动力活塞(2)滑动装配在所述动力气缸(101)内,将所述动力气缸(101)内分为上腔体和下腔体,所述动力活塞(2)上设置有活塞杆(201);阀芯(3),所述阀芯(3)滑动装配在所述阀腔(102)内,所述阀芯(3)的上部与所述活塞杆(201)相连接;调压器(5),所述调压器(5)上设置有第二压力口(501),所述第二压力口(501)与所述第一压力口(104)通过管路相连通,所述调压器(5)内设置有调压机构,所述调压器(5)内还设置有高压上限触发阀(6)和低压下限触发阀(7),所述高压上限触发阀(6)和所述低压下限触发阀(7)的入口均与所述第二压力口(501)通过管路相连通,出口均与所述动力气缸(101)的上腔体相连通。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然气井口与管道机电双控智能紧急截断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手轮驱动机构(8),所述手轮驱动机构(8)包含固定螺筒、螺杆和手轮,所述固定螺筒直接或间接固定连接在所述阀体(1)的上端,所述螺杆螺纹装配在所述固定螺筒内,所述手轮与所述螺杆的上端固定连接,所述螺杆的下端用于推动所述活塞杆(201)向下运动。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然气井口与管道机电双控智能紧急截断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常闭电磁阀(9),所述第一常闭电磁阀(9)的一端与所述第一压力口(104)相连通,另一端与所述动力气缸(101)的上腔体相连通;第二常闭电磁阀(10),所述第二常闭电磁阀(10)的一端与外界相连通,另一端与所述动力气缸(101)的上腔体相连通。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然气井口与管道机电双控智能紧急截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压器(5)包括:壳体(502),所述壳体(502)内设置有相连通的压力腔(503)和定压腔(504),所述压力腔(503)与所述第二压力口(501)相连通;所述调压机构装配在所述压力腔(503)和所述定压腔(504)内,所述调压机构的一端用于触发所述高压上限触发阀(6),另一端用于触发所述低压下限触发阀(7);所述第二压力口(501)还通过管路与所述高压上限触发阀(6)和所述低定下限触发阀(7)的一端相连通。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天然气井口与管道机电双控智能紧急截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压机构包括:弹簧中心杆(505),所述弹簧中心杆(505)滑动装配在所述定压腔(504)内,所述弹簧中心杆(505)的外端朝向所述高压上限触发阀(6),所述弹簧中心杆(505)的中部设置有顶盘(506);加压活塞(507),所述加压活塞(507)滑动装配在所述压力腔(503)内,所述加压活塞(507)的一端与所述弹簧中心杆(505)的内端相连接,所述加压活塞(507)的另一端设置有加压活塞杆(508),所述加压活塞杆(508)朝向所述低压下限触发阀(7);低定压弹簧(509),所述低定压弹簧(509)套装在所述顶盘(506)与所述加压活塞(507)之间的弹簧中心杆(505)上;高定压弹簧(510),所述高定压弹簧(510)套装在所述顶盘(506)另一侧的弹簧中心杆(505)上。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然气井口与管道机电双控智能紧急截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上限触发阀(6)和所述低压下限触发阀(7)的出口处的管路上分别连接有单向阀(11)。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天然气井口与管道机电双控智能紧急截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上限触发阀(6)和所述低压下限触发阀(7)的出口与所述动力气缸(101)的上腔体之间的管路上连接有两位三通阀(12)。8.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天然井口与管道机电双控智能紧急截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压力口(104)与所述第二压力口(501)之间的管路上连接有压力变送器(13)。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天然气井口与管道机电双控智能紧急截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1)上设置有上流压力检测通道(106),所述上流压力检测通道(106)的一端与所述天然气入口(103)相连通,另一端的端口处连接有上流压力表(14)。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其与***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分别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约定的岗位分别为高级技师、生产主管、高级技师。原告还提交了部分报销人为***的配件费用以及通话费、复印费、交通费等报销单据,东新公司与***之间聊天记录以及没有显示制作时间的“天然气智能紧急截断装置说明书”,欲以证明***一直在东新公司任职技术研发部,主管其公司技术开发且利用该单位资金、技术及原材料在2018年9月份完成了案涉发明的技术方案;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申请是否为***在***油处的职务发明创造。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上述条款分别规定了本单位内部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归属、非职务发明的归属以及单位与发明人相互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发明创造归属。具体适用问题,要依据当事人请求的事实进行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在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判断是否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主要考虑涉案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与原单位的任务或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涉及的技术是否属于相关联技术领域,即涉案专利申请与原单位的任务或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之间的“相关性”。本案中,原告东新公司主张案涉专利发明人***系其公司职工,案涉专利申请与***在***油工作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在技术上是相关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系从长庆石油勘探局钻采工艺研究院退休后入职东新公司,双方在2012年3月31日之后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原告提交的报销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亦无法直接证明东新公司委托***进行案涉项目研发,且原告提供的天然气智能紧急截断装置技术方案无具体制作时间,故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形成委托关系,或在***任职期间,其将“天然气智能紧急截断装置的技术方案”或与此近似的内容作为工作任务布置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原告无法证明***的案涉行为属于原告案涉项目的职务行为,故其主张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东新公司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油设备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新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