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

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陕西百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知民初644号 原告: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1幢1**111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百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银河华庭D座11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公司)与被告陕西百豪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豪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百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专利申请号为“201921149431.9”,名称为“一种自动投球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理维权费用133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井口技术和井下防控技术研发、制造、技术服务为一体的技术服务公司,是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国际公司石油钻采设备专业定点生产厂家。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油气井井下油管自动截断装置、油气井井下油管及油套环空自动截断装置、天然气井井下节流器、柱塞式投阀等均是东新公司主打产品。案涉专利发明人之一的***自入职以来,一直在研发中心工作,岗位为天然气工程师,主要从事天然气安全保护装置方面的工作。2019年3月1日,***从东新公司离职。被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为“一种自动投球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20年5月1日授权。该专利的发明人之一为***。经原告比对,该专利与原告拥有的柱塞式投球阀的技术领域及技术方案基本一致。被告利用***提供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情形,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百豪公司辩称,1、案涉专利发明人之一***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任职研发部电气工程师,其在职期间的工作职务、工作任务以及工作内容与此后其向被告等客户提供服务的项目并无关联。***自2010年开始,先后在多家公司工作,2017年8月-2019年3月就职于原告东新公司,在此期间主要参加了“井口智能保护器的自动化设计”和“输油气管网监控系统的设计”工作,未参加其他项目的设计工作。2019年4月起,***开始自主创业,成立公司,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服务,在其参加的设计服务项目中,并未有与东新公司相似的产品;2、被告2019年7月19日申请的“一种自动投球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是被告研发团队自主开发,与原告无关。专利是***和被告研发团队三位成员共同研发的结果,并非***一人所能为之,***也仅提供程序开发方面的指导,主要的电气、机械方面的设计及实验都是由被告团队完成,利用的也完全是被告公司的资金、设备、材料等条件。综上,原告所述不实,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 2000年8月2日,原告东新公司成立。2005年4月12日,被告百豪公司成立。2017年***入职东新公司。2019年2月,***从东新公司离职。2019年7月19日,百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自动投球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20年5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201921149431.9,专利权人为百豪公司,发明人为**、***、***、朱昱瑄。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自动投球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柱塞套管,柱塞套管一端侧壁开有滑槽孔;滑块,滑块垂直滑动连接在柱塞套管的滑槽孔内,滑块下端伸出滑槽孔;柱塞,柱塞套接在柱塞套管内,柱塞上开有过球孔;储球桶,储球桶垂直连接在柱塞套管侧壁上且储球桶底部与柱塞套管连通,储球桶侧壁开有通孔,所述通孔与滑块同侧;控制杆,控制杆通过固定架水平连接在储球桶外侧壁上,控制杆的一端穿过储球桶侧壁所开通***至储球桶内,控制杆的另一端置于固定架外;动滑轮,动滑轮固定连接在控制杆另一端;定滑轮,定滑轮固定连接在固定架下方的侧壁上;拉伸弹簧,拉伸弹簧的两端分别与滑块和定滑轮连接;压缩弹簧,压缩弹簧套接在控制杆上且置于固定架内;钢丝绳,钢丝绳的一端与固定连接在固定架正上方的钢丝绳固定座连接,钢丝绳的另一端依次通过动滑轮、定滑轮与拉伸弹簧连接;驱动机构,驱动机构连接在柱塞的另一端。2、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自动投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滑轮与拉伸弹簧的中轴线在同一水平线上。3、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自动投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柱塞上的过球**穿柱塞上下侧壁并垂直于柱塞轴线。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投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柱塞与柱塞套管间通过密封件连接。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自动投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密封件为“V”形密封圈。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动投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机构为无刷步进电机行星减速机组。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自动投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无刷步进电机行星减速机组包括无刷步进电机和行星减速机;所述无刷步进电机和行星减速机通过法兰连接。8、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一种自动投球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远程监控终端,所述远程监控终端与无刷步进电机行星减速机组电信号连接。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自动投球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远程监控终端包括MCU单片机和触摸屏;所述的触摸屏与MCU单片机线连接;所述的MCU单片机与无刷步进电机行星减速机组电信号连接。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自动投球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手机远程监控WEB模块,所述的手机远程监控WEB模块与MCU单片机电信号连接。 本案审理中,原告东新公司提交了其公司“柱塞式投球阀”产品照片以及《防盗性、油品取样、测压及扫线装置说明书》。照片内容显示该投球阀为手动摇柄结构,产品上未见投球阀存储设备,未见滑轮、钢丝绳、弹簧、电力驱动设备。庭审中,***出庭述称其不懂机械技术,案涉专利主要研发人为**。经询原告东新公司,东新公司认可其产品为手动,没有滑轮。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东新公司主张案涉“一种自动投球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归其所有,依据是否充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东新公司主张被告申请的“一种自动投球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归其所有,但其提交的产品照片以及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与原告案涉专利相比虽然均是针对石油管道投球清蜡而设计,但是原告的产品为手动,通过摇柄驱动,而被告的案涉专利为电力驱动,原告产品中并无滑轮、钢丝绳、弹簧等案涉专利中明确载明的技术特征,二者差异明显。 原告东新公司主张案涉专利发明人之一***曾在其公司工作过,被告百豪公司系通过***提供的技术方案申请了案涉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必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东新公司并未提交***任职期间,其将“自动投球装置”或与此近似的内容作为工作任务布置给***的证据;东新公司提交的***任职期间出差报销的相关证据,无法看出该花费与案涉专利技术研发有何关系。东新公司不能仅以案涉专利发明人之一的***曾在其公司工作过,就主张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归其所有。 综上所述,原告东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归其所有,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东新石油设备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元(原告东新公司已预交),全部由原告东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文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