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监87号
申请执行人:中成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高荣柏,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负责人:李明,系主持工作。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成鼎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5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115执506号。执行标的额:522060.53元及利息和受理费2255元。因该案为特殊主体案件,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5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曹 蕾
审判员 王晓航
审判员 姚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盎然
书记员陈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