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鼎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4执保31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申请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6565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4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南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南市。
被申请人:杭州景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79277985E。
被申请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DCNKBXP.
被申请人:江西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MA35FPNE83。
被申请人:镇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338956691W。
被申请人:益阳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054358-1。
被申请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78908-8。
被申请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077317823R。
被申请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99714-3。
被申请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282351-9。
被申请人:中成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89375787F。
被申请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87272397A。
被申请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转塘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77267-9。
被申请人:南京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82532388P。
被申请人:温州瓯海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7841483XT。
被申请人:浙江瀚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07BC5J。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了(2015)龙马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因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100000元;鼎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在300万元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人***申请保全前述被申请人的价值400万元的财产。
经查,被申请人***、张惠卿系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3日,该公司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支行的账户在2007年3月22日收到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此后,该公司于2007年3月29日分三笔将前述1000万元转至了杭州景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而杭州景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与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同为***、***,即杭州景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涉嫌抽逃出资。又查明,鼎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西鼎泰建设有限公司,镇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益阳鼎泰建设有限公司,鼎泰建设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鼎泰建设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中成鼎泰建设有限公司,鼎泰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转塘分公司,南京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瓯海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系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浙江瀚平建设有限公司系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请人***申请追加前述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400万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陈
景军、***、杭州景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鼎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西鼎泰建设有限公司,镇江鼎泰建设有限公司,益阳鼎泰建设有限公司,鼎泰建设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鼎泰建设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中成鼎泰建设有限公司,鼎泰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转塘分公司,南京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瓯海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瀚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80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设定抵押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睿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