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余鼎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兴余鼎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9民初2571号
原告: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龙溪镇工业园新型建材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物资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兴余鼎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开发区白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兴余鼎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2019年11月25日,原告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兴余鼎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6元,减半收取5563元,由原告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