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余鼎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余庆县兵兵茶耳岩水泥预制厂与贵州兴余鼎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9民初1982号
原告:余庆县兵兵茶耳岩水泥预制厂,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满溪村茶耳岩。
投资人:***,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兴余鼎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开发区白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刚,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兵兵茶耳岩水泥预制厂与被告贵州兴余鼎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余庆县兵兵茶耳岩水泥预制厂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兵兵茶耳岩水泥预制厂以被告已支付货款4.5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兵兵茶耳岩水泥预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余庆县兵兵茶耳岩水泥预制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