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20)渝0120民初374号
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中关原道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9MA6F9CYA1X(1-1)。
经营者:***,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梅,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兴余鼎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向文进,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被告:***,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男,1984年4月7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贵州兴余鼎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文进、***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贵州兴余鼎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文进、***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9.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庆县信宇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