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保194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一案,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2513,开户行:西安银行临潼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1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海支行),额度冻结110444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2021)陕0115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2513,开户行:西安银行临潼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1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海支行),额度冻结110444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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