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百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财保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二期)12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陕0115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2513,开户行:西安银行临潼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1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海支行),额度冻结金额110444元,期限一年。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2513,开户行:西安银行临潼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1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海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 ○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冯  磊   书      记      员    *** 2021011517916101156636916401007619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