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财保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二期)12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陕0115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2513,开户行:西安银行临潼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1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海支行),额度冻结金额110444元,期限一年。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2513,开户行:西安银行临潼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1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海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 ○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冯 磊
书 记 员 ***
2021011517916101156636916401007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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