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临 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财保15号
申请人: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二期)12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2513,开户行:西安银行临潼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1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海支行)的银行存款,冻结额度110444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保证保函为申请人申请事宜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2513,开户行:西安银行临潼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1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海支行),额度冻结金额110444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2元,由申请人西安龙马伟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 ○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冯 磊
书 记 员 ***
20210115159161011566369164010076190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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