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心诚拓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心诚拓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4财保2号 申请人:海南心诚拓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与板桥路交汇处隆基大厦A幢第14层C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60100MA5RCYA53U。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是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中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横路3号金沙大厦8层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BC10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南心诚拓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中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南心诚拓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向本院起诉并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7495.02元(户名:海南中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账号:×××);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65219192021000656)作为保全担保,如果诉前保全申请错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自愿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被申请人因诉前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并承担有关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南心诚拓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7495.02元(户名:海南中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心诚拓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林道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