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和通普润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12民初6427号
原告:常州和通普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588号天安数码城C幢60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B。
法定代表人:苗亚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有忠,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1幢C1户型一层109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常州和通普润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蕴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常州和通普润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和通普润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州和通普润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常州和通普润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蕴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