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5财保166号
申请人: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西园**(北京香颂)**楼**。
法定代表人吴松樾,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保元,男,汉族,XX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型****div>
法定代表人李洪。
申请人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认为被申请人有可能为了逃避债务而将财产转移,恐其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听雪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申请人北京国电阳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杨先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