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24014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智恒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1664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飞,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玲,女,北京智恒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智恒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法定事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于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