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巴熙尔井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大庆巴熙尔井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27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巴熙尔井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萨尔图区北辰绿色家园。

法定代表人:邱延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国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法定代表人:陈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乙拉,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大庆巴熙尔井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内0727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894,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6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大庆巴熙尔井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88,654元,剩余的执行标的款及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将于2021年1月20日全部还清。本院将终结该案执行,在此期间,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0)内0727执7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乌 兰 图 雅

审判员 双    全

审判员 朝克 巴 特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特日贡巴亚尔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解分期履行的适用)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

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