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巴熙尔井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大庆巴熙尔井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27民初1280号
原告:大庆巴熙尔井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陶,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照那木拉。
原告大庆巴熙尔井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大庆巴熙尔井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庆巴熙尔井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