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江燃气有限公司

杭州钱江燃气有限公司、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91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儿。
被执行人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15660828426。
法定代表人华福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67705.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