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江燃气有限公司

杭州钱江燃气有限公司、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91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儿。
被执行人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15660828426。
法定代表人华福根。
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438号之一的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杭州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20000元,并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