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执41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执行人:河北云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杏苑路东亚大厦B座5层。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云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2民初4336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
一、截止2020年5月14日,被告***。被告河北云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648347元,利息310807元,二被告分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40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1000000元,双方本案所涉债务至此全部清偿。若二被告有任一期债务未能足额按时偿还,则原告权就剩余全部债务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偿还部分抵扣顺序为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利息、本金,同时二被告继续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
二、二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单费用共计40846元。
三、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在执行中,我院于2020年9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20)冀0102执41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账户、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等财产,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27-1-2605、27-1-1195两处不动产,该不动产有抵押信息,几乎无剩余价值,申请执行人暂时不申请拍卖,我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59380.9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已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另,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已经不在住所地居住,申请人不再要求法院去查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2民初4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籍东雷
审判员 马 明
审判员 宋卓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