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至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神力机械设备租赁站、亢银顺等与河北至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0民初160-1号
原告:***神力机械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廉晨,男,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亢银顺,男,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河北至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梦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原告***神力机械设备租赁站、亢银顺与被告河北至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神力机械设备租赁站、亢银顺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神力机械设备租赁站、亢银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力机械设备租赁站、亢银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6元,减半收取计5723元,由原告***神力机械设备租赁站、亢银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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