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达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天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海达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7民终559号
上诉人广西天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海达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孙鸿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70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6日召集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广西天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哲、覃海光,被上诉人江门市海达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乙萱、邝东华,一审被告孙鸿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影响案件基本事实,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70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天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   应   锐 审 判 员  阮       真 审 判 员  何       海
法官助理  覃彦凤书记员陆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