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2民初4832号
申请人:聊城金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89号(清逸轩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星光山水文园小区15号楼1层5号。
申请人聊城金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金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莘县天乐尚都小区20号楼2单元2101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并为此提供了相关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金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位于莘县天乐尚都小区20号楼X单元XXXX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私自转让、买卖、租赁、赠与、损毁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