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杰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杰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7719号

原告: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科技街5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河家园8-3-1201室。

法定代表人:邓凤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51号。

负责人:吴永强,该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宁夏平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何小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钰莹